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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公傷亡官兵扶助:
為激勵國軍官兵士氣,維護國家安全,照顧官兵及其眷(遺)屬生活,對軍人因執行公務發生死亡或受傷成殘 ( 以下簡稱傷殘 ) 者,發給扶助金。
適用範圍:
(一)與敵軍直接武裝衝突,因而死亡或傷殘者。
(二)執行國防部核定或核備之演習、操演;各軍種例行之巡弋、巡航、潛水、行軍;危險器材(含彈藥、油料、有毒液體、氣體、高壓、高爆及其相關機具等)之運送、儲存、翻推、試射、檢修作業;擔任衛哨勤務遭暴徒襲擊;捨己救災救難;因而死亡或傷殘者。
(三)執行經國防部認定之軍事勤務(如督導、值星、巡查、衛哨、採買、營舍維修、表定之在營【機、艦】等勤務),因而死亡或傷殘者。
(四)在營區內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,因而死亡者。
(五)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稱之傷亡,須與因執行前列公務時發生事故具有直接因果關係,且以發生「意外事故」傷亡為限。「意外事故」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意外事故

適用對象:
(一)國軍現役軍官、士官、士兵。
(二)軍事院校學生於調用支援或奉令協助執行公務者。
發給標準:
(一)第二點第一款人員發給標準:
 1、死亡者發給扶助金新台幣150萬元。
 2、一等身心障礙發給扶助金新台幣150萬元。
 3、二等身心障礙發給扶助金新台幣100萬元。
 4、三等身心障礙發給扶助金新台幣50萬元。
 5、重度機能障礙發給扶助金新台幣25萬元。
(二)第二點第二款人員發給標準:
 1、死亡者發給扶助金新台幣100萬元。
 2、一等身心障礙發給扶助金新台幣100萬元。
 3、二等身心障礙發給扶助金新台幣50萬元。
 4、三等身心障礙發給扶助金新台幣25萬元。
 5、重度機能障礙發給扶助金新台幣12萬元。
(三)第二點第三款人員發給標準:
 1、死亡者發給扶助金新台幣50萬元。
 2、一等身心障礙發給扶助金新台幣50萬元。
 3、二等身心障礙發給扶助金新台幣25萬元。
 4、三等身心障礙發給扶助金新台幣15萬元。
 5、重度機能障礙發給扶助金新台幣8萬元。
(四)第二點第四款人員發給標準:死亡者發給扶助金新台幣20萬元。
領取扶助金後一年內,因同一事故傷劇死亡或殘等加重者,發給所差之扶助金,惟累計最高額不得超過死亡扶助金發給標準。
前項所屬殘等標準依主管機關「國軍殘等檢定區分標準」認定之。
申請及發給程序:
合於本會規定執行公務致死亡或傷殘者,由其服務單位編階上校以上之主官,正式出具公函,並檢具相關資料(國防部【死亡、傷殘】通報、死亡證明、除戶戶籍謄本暨死亡調查報告等),協助當事人或遺族,應於事故發生後一年內向本基金會提出申請。逾期未提出申請者,其請求權即為消滅。
扶助金受領順序:
傷殘扶助金以當事人為對象,受領死亡扶助金之遺族,依下列順序定之:
  (一)配偶
  (二)直系血親卑親屬,以親等近者為優先。
  (三)父母。
  (四)由當事人扶養之兄弟姊妹。
  (五)由當事人扶養之祖父母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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